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维修电脑误删数据赔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维修电脑误删数据赔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7年员工犯错误导致公司损失,辞退是否需要赔偿7个月工资?
7年员工犯错误导致公司损失,辞退是否需要赔偿7个月工资?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的制度是怎么约定的!
1、若公司对员工犯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有制度规定(达到什么条件可解除劳动关系),员工造成的损失达到公司制度规定符合辞退条件范围,公司辞退员工不需进行补偿;(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有相关规定)
2、 如果员工造成的损失未达到公司制度关于符合辞退条件的范围,或公司没有“造成损失可辞退的”制度规定,就算员工犯错也不能辞退,需继续培训教育、换岗,不符合再辞退。若直接辞退,可视为属公司原因解除合同,双方达成解除协议需补偿7个月的工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希望我的回答可帮到你,若需帮助,可关注+私信!
员工犯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被辞退,大多数人会回答肯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但是其实不那么简单,如果公司没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在员工犯错误导致损失,辞退员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也有可能被仲裁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我们来分析一下原因:
符合题主的情形辞退员工,并且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规是
这条规定中,关于严重失职,营失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没有给出量化及具体化。造成判断时无法衡量。那么怎么办?那就需要规章制度里明确化。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有人单位必须建立规章制度。
总结一下就是下面3点:
1、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均属于本条所称的“规章制度”,规章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
2、需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
3、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并保留已公示的证据。
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工资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剩余部分工资低于当地的基本工资,要按照当地的基本工资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仍然需要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应当协商确定,如果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这个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情况结果也不一样,下面老魏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种,员工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何为重大损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行业特定的和普遍认知的规定来说。
第二种:员工虽然工作失误,但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较小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合法的,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二倍经济补偿金即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无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均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按照过错大小,予以适当赔偿,一般在30%左右,不超过50%。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我说你听,每天学一点劳动法
7年工龄与单位要求员工赔偿7个月工资,两者毫无联系!从来没有类似的规定,现实中即使有这种情形也是无效的。
如果你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的约定,相当于违约金,是无效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很清楚,除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否则单位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当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如果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保密约定,或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但是,这些损失不能事前约定!而且限于直接损失。
至于员工在工作中犯错,单位要求员工赔偿的限制条件就更严格了,譬如员工的过错不构成故意也要构成重大过失等等。
你怎么看待员工离职时,删除公司文件?
您好,关于题主说的“台湾女经理离职删除公司14000笔资料”,首先我们先看一下事情起末:
中新网3月26日电 据台湾联合新闻网报道,台湾一名女研发经理于2014年被公司解雇,离职当天疑为发泄不满,在15分钟内删光公司1.4万余笔研发数据,致使公司损失惨重,该女子日前遭到检方***。
该廖姓女经理当时任职于新竹生医园区一家公司,于2014年时被公司资遣。离职当天她趁交接人员不注意,把公司研发中的一万四千多笔医疗档案全部删除。公司损失惨重,并向检调报案,新竹地检署日前依“刑法”无故删除他人电磁纪录罪嫌予以***。
廖姓女子自2013年起在新竹生医园区任职的公司担任研发部总经理一职,手中握有公司研发中产品的各项数据,均属公司的商业机密。资安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廖姓女子自2014年3月起,陆续将手中持有的商业机密交给公司的竞争对手,于是将其资遣。
离职当天下午,廖某办理笔记本电脑交接与离职手续时,佯称要删除计算机内的私人照片而开启计算机,并在15分钟内删除计算机内的医疗研发档案,一共14882笔,公司也随即向新竹市调查局报案。
廖某坦承删除笔电档案,并宣称是总经理要求她将个人及不重要的资料删除,自己删除的数据皆为不重要数据。总经理则说明并未同意廖某删除档案,公司投入巨大研发成本所获得的资料皆因廖某的刻意删除遭受损失。新竹地检署已依“刑法”无故删除他人电磁纪录罪嫌***廖女。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廖女在职期间,向竞争对手出卖公司机密,公司在得知后只是将其开除,并没有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提***讼。然后廖女却感觉委屈,既然你把我开除了,那我之前研究的资料,也不会留给你,于是就有了以上的事情。
首先对此女的认知上,抱有怀疑,能够接触到商业机密的人,铤而走险的倒卖公司机密,被公司发现后,在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时,又删除公司机密文件,这些事情的严重程度,我们这些底层人都知道的,她为何会不知呢?
第二,公司在得知廖女已经有出售公司机密的时候,为什么不***取措施,限制她进入服务器的权限?我想这里应该不止她一个人在运作这个事情,还有同伙,只不过谁都没有想到廖女会做出删光机密的做法。
虽然此女等待的是法律的严惩。但我认为,在往后的调查中,应该还会有另外的惊喜出现。关注本人头条号,第一时间为你呈现后续进展。
如果用的公司***公司渠道获得的各种人脉与储备***。那就应该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个人无权删破坏或者带走。而一些无形的知识技术,劳动法上也有类似的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公司给予补偿,员工几年内不得从事相关产业。
我并不支持这样做,虽然离职了,但曾在那里工作,没有必要把怒火撒在文件上。
毕竟那些文件是自己涉及的的领域,自己能力的最好鉴证。
凡事当留余地。
删了,要用时,方恨曾经。
当然,还有其情况。例如:你兜兜转转又回到了那里工作,那份文件没有错,不会废太多空间,暂时保留,没错的。
谢谢阅读
产生这种现象原因:
1、劳资双方存在矛盾,没有协调好。个人对公司的一些做法不满选择离职,或者公司由于某些原因开除员工,双方矛盾没有沟通协调好。导致员工报复心理。
2、员工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已经离职公司也没办法对他这么样,殊不知除了公司还有威严的国家法律在约束着他。
3、公司的防范意识不足。一是没有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说明利害关系。二是没有***购服务器等设备。我之前工作的时候也误删了一整个设备的工程图纸,如果不能复原至少要加班一两周,好在公司有服务器,恢复绝大部分。
这种现象现在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媒体报道里面。不仅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也给自己带来法律惩罚,可以说是害人害己。
想要减少这种事情的发生,减少此类***带来的危害可以从公司和法律两个层面着手。
公司要完善办公室设施,购买服务器文件加密等设备,可以对文件进行加密还能防止这种事情发生。
法律层面要严惩这些违法人员,特别是产生重大危害的。让大家看到其导致的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效吓止此类***再次发生。
非常不职业的做法,我们常说抬头不见低头见。事不能做太绝,自己提出离职保证自己利益不被侵害就好。干嘛去做损人不利己的事,就算公司侵害利益也有劳动仲裁部门呀!毕竟事闹大还是要解决,不如在小时就解决完美!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维修电脑误删数据赔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维修电脑误删数据赔偿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